供稿人: | 审核人: | 发布时间: | 2020/7/8 | 点击数: | 1277 |
江西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测绘工程项目)的科学管理,提高测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科技水平,鼓励测绘资质单位争创优秀测绘工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测绘保障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批准,江西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以下简称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工作,由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以下简称省测绘学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及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优秀测绘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分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获奖总数不超过当年申报数的7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5%,二等奖不超过25%。
获奖人员按获奖项目参与人员在申报表中的排名顺序确定,一等奖不超过11人,二等奖不超过9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本省测绘资质单位完成的测绘工程项目,或者外省(市、自治区)测绘资质单位在本省境内完成的测绘工程项目均可参加优秀测绘工程评选。
第六条 测绘工程项目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类等工程项目或其组合。
第七条 申报优秀测绘工程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申报单位《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测绘工程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申报的项目应该是竣工验收合格后且评选时间往前推3年内完成的;其成果已提供用户使用且无质量等方面的投诉;未发生成果资料泄密和其它重大事故。
(三)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经法定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法定质检机构)检验合格或者专家验收合格,其中提名一等奖的项目必须是经过法定质检机构检验合格。
(四)申报项目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经法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五)地图编制项目应取得地图审图号。
(六)申报项目应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
(七)同一单位同一类型的项目申报不超过2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
(一)知识产权或者在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
(二)已获得同级或更高级同类奖项的;
(三)成果属于绝密的;
(四)其它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九条 优秀测绘工程的评选主要从项目的技术水平、项目管理、质量水平、工程效益和工程规模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其中技术水平评价占30分,项目管理评价占20分、质量水平评价占30分、工程效益评价占10分、工程规模评价占10分。
(一)技术水平应体现在技术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生产工艺的先进性等;
(二)项目管理应体现在项目组织结构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成本与工期控制及管理的有效性,文档编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性等;
(三)质量水平应体现在项目承担单位是否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过程质量检验程序执行情况,项目成果验收情况,以及成果质量优良率评价、顾客意见和满意程度等;
(四)工程效益主要指项目成果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涉及工程的性质、影响和推广利用效益等方面;
(五)工程规模是指项目完成的成果数量及资金总额等。
第十条 按《江西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分表》的内容(详见附件一)对每个工程项目的评价计分,由各评价指标项的分值累计而得。最后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可提名一等奖,80分及以上可提名二等奖,70分及以上可提名三等奖,70分以下不提名授奖。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江西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评选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承担单位《测绘资质证书》;
(二)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及年检证书或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三)项目立项文件(如: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或生产任务抄告单等);
(四)项目专业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变更文件;
(五)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六)项目承担单位的最终检查报告;
(七)项目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八)项目检验报告或验收报告;
(九)地图编制项目的审图号(根据项目情况提供);
(十)社会经济效益及用户满意度证明;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一份报送省测绘学会。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均应加盖各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省测绘学会秘书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省测绘学会每年从学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专家根据评选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提名奖项等级,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候选项目的奖励等级。
第五章 公示和异议
第十四条 评选结果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测绘学会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省测绘学会提出。
第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省测绘学会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省科技协会或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申请仲裁。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由省测绘学会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八条 对于获奖项目,省测绘学会将优先推荐申报更高层次的奖项。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对其申报参评项目的真实性和知识产权负责,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通报且3年内禁止参加省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
第二十条 参加省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评委及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违纪者3年内不得参与评奖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优秀测绘工程评选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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